医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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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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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法 我市城镇居民参保将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三)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户口本、出生证明在居民医保服务中心3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在为其办理参保的同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以便于财政资金配套。
三: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办流程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每季度申请一次。患者需向居民医保门诊病管理窗口提供慢性病申请表(医院主任医师签字,医保办主任签字盖章)、医保本第一、二页复印件、近期住院全套病历复印件(2年内)。由门慢窗口进行资料初审,合格后由医保局居民医保管理科组织专家审核鉴定,并及时公示通过鉴定的人员名单。待公示期结束后,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患者,同时按病种、月定额标准和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息维护,报销相关费用,确保患者医疗需求。
四:办理手续 外转手续审批:因病情所需需到外地就医的患者,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市外转诊审批表”两份,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规定审批,医保办主任签字,报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新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审批,一份交病人用于报销,一份转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存档。 报销手续接收:患者出院后,携带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参保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就医人及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折首页或银行卡复印件(中国银行)、市外转诊审批表,在居民医保中心对外报销窗口办理手续。 手工审核结算:每15天作为一个给付周期,通过银行定制银行卡、单。待银行卡、单到位后,由居民医保工作人员向患者支付报销费用。
五: 住院手续办理: 患者凭参保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出院结算: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生成并打印《结算单》和《出院收据》,参保人签名确认,结算支付自费及自负部分后出院。 门诊统筹就医:因病需门诊就医的患者,凭参保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本人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统筹结算:患者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结算单》,参保人签名确认,患者只支付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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